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五、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六、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八、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一、监督权 (一)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对特定问题调查;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三、人事任免权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行政领导的任免。 (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所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
一、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使职权; 二、不作偏离党委中心工作和地方工作大局的决定、决议; 三、无法定程序,不讨论决定任何事项; 四、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五、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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