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则》和《条例》的分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说法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
一、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新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实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条例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控制结源、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增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廉洁纪律“负面清单”新增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生活纪律“负面清单”
生活纪律“负责清单”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重处分。
五、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群众纪律“负面清单”中,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中。
六、工作纪律“负面清单”
工作纪律“负面清单”则至少新增了两个新规法:“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干预和插手市场济活动”。
廉洁自律准则和处分条例四大看点
看点一 彰显一种坚强决心
看点二 树立一条道德高线
看点三 厘清一份负面清单
看点四 传递一个明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