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大概况} {监督纵横} {依法治市}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决定决议} {自身建设} {会议专题} {交流互动} {县区人大常委会}
当前位置: 首页>>自身建设>>制度建设>>正文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5-09-20 13:38   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1年4月26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保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保山市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属市人民政府报备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属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相关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10 份和电子文本。 

第六条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负责接收登记的部门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部门称审查机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 日内报送备案审查。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文件制定机关将指定的文件即时报送备案审查。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 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五)其他不适当的规定。 

第九条 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会议、书面、网络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查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文,建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 日内, 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本办法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认为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不予修改和废止的书面理由后,应当及时送审查机构进一步审查。审查机构认为不予修改和废止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律及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保山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审查建议,接收登记机构接收、登记后,及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交由接收登记机构反馈建议人;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3 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交由接收登记机构反馈建议人。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登记存档。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或者报送的备案材料不齐全的,由接收登记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主办:63365最快线路检测 
63365最快线路检测.政务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仁街南段  
电话:0875—2220710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滇ICP备120029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