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2014年10月31日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把处理信访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督结合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分别受理、分头签批、统一交办、按线督办、及时反馈、集中归档”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的人员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四)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第五条 信访受理和办理分工:
(一)常委会领导、委室领导受理署有自己姓名的群众来信,接待按照分工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群众来访。
(二)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受理不署常委会领导、委室领导姓名的群众来信、电子邮件和群众直接给(到)办公室的来信(来访);办理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交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办理的重要信访件及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三)常委会其他委室受理群众直接给(到)各自委室的来信(来访);办理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与各委室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信访件。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是常委会日常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一)常委会及其委室受理的群众(代表)来信来访的统一登记、转办、交办;
(二)筛选、拟办和报批办公室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办公室对口联系部门和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承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催办和报结审核;
(四)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交办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反馈;
(五)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备案登记、归档;
(六)常委会信访情况综合分析。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其他委室各确定1名同志兼职信访工作,具体负责:
(一)各委室受理的来信来访的登记、处理(包括一般来信来访填具转办函和重要信访事项筛选、拟办、报批)及处理后送办公室登记、转办、交办、归档;
(二)各委室对口联系部门承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催办和报结初审;
(三)各委室受理的群众信访情况的汇总,并参加常委会机关信访情况定期综合分析活动。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体要求是:
(一)群众或代表以来信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投诉或反映问题,收到来信应及时拆封、解读、登记编号。一般来信,由各委室的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内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填具转办函送办公室登记后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重要来信,由各委室的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各自委室领导审核,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阅批后交办公室信访科统一登记并交办,其中,办公室受理的,由信访科提出拟办意见,按来信内容呈报常委会相关领导阅批后,交相关委室办理。来信反映问题特别重大的,按程序报常委会主任签批后,由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并交办。来信内容与委室业务工作相关的,应将来信原件和领导阅批原件复印1份送相关委室。
(二)群众或代表以来访方式来市人大常委会咨询或反映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属自身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解答有关问题,宣传解释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属自身职责范围的,应主动与常委会有关委室或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联系,引导信访人到常委会有关委室或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接访情况应逐件登记编号。来访人提供的材料需要转办或交办的,依照来信办理规程进行。
(三)群众或代表以电话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投诉或反映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地接听来电,并认真做好记录。电话投诉需要转办或交办的,依照来信办理规程进行。
(四)群众或代表以电子邮件反映问题,办公室信访科工作人员应及时下载相关邮件,逐件登记编号。对需要转办或交办的,依照来信办理规程进行。
来信拆阅、来访接待、来电接听、电子邮件下载后15日内应当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转办或交办情况;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信访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无效信访、重复信访不予转办,作留存处理。
第九条 下列内容的信访件作为重要信访处理:
(一)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控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面的重要建议、意见;
(四)上级人大和市委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办结结果的。
第十条 重要信访处理方式: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各自委室的常委会分管领导阅批后交办。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信访内容报有关常委会领导阅批后交办。
(三)交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四)转请有关的县(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督办。
对关系全局、影响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信访问题或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除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的信访事项外,其他对外交办的重要信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统一编号,以办公室名义发函交办。
交办函应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文笺,按统一格式,写明文号、信访人身份、信访事项、办理要求、交办时间以及抄送单位等,有关信访材料应随函转办。
第十二条 重要信访交办后,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分头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理期限届满前10日未报结的,应函电提醒有关承办单位抓紧办理,按时报结;对已到办理期限尚未报结的,应去电或去人催办,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催办仍未报结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重要信访办理过程中,遇到非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使办理工作不能继续时应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委室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除办理时间有特别要求的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以报告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式5份)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可将办理时限延长至9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重要信访办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明确。办结报告要一信(访)一报。对反映的主要问题应逐一答复。
承办单位将交办的信访事项转交下级单位或本级“一府两院”处理的,在转报时,须表明本承办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报结的重要信访办理报告后,应按“谁督办,谁审核”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委室审核。有关委室的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照交办函要求,查清问题是否已核查清楚,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处理意见是否明确,提出同意报结或不同意报结的意见,按重要信访报批流程呈报有关的常委会领导阅批后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备案。对领导批示同意报结的,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备案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对领导批示不同意报结的,办公室信访科备案登记后应及时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原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结果。
由常委会主任签发的重要信访件的办理报结审核意见,须报经常委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全市人大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和信访情况综合分析会,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重视信访资源的利用,善于把信访处理与依法履职和实施监督结合起来。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信访问题,经筛选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可与视察、调研、审议等活动相结合,既增加信访的处理力度,又提高视察、调研、审议的质量。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来信来访的重要信息、动态和信访热点问题及各地信访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常委会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参阅。必要时,也可利用《保山人大》杂志,择要反馈,实行互动,举一反三。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访事项及办理情况。如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负总责;建立常委会分管领导亲自抓、办公室具体抓、其他委室协助抓的领导机制,以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