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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5-09-20 13:35   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10月31日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重要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四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上述机关或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八条 开展专题询问的具体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活动; 

(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开展询问、应询; 

(六)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送交应询机关或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订,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程序、时间、参加人员、工作分工和了解熟悉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承办专题询问事项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常委会举行专题询问前,适时组织召开应询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的准备情况。 

第十一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举行专题询问的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名单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于举行专题询问的十日前发给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以联组会议的方式,采取问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简明扼要,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应询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应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答符所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人应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问题,敷衍了事,或对工作进展情况不明,答非所问或模糊不清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启动其它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应询人不能进行反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以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方式印发应询机关落实。应询机关要制定整改措施,在四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询问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实施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测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10个工作日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承办专题询问的委室负责做好相关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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