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4年10月31日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范围: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拟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拟任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和委员会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拟任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拟任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同职级交流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时,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命题范围
(一)公共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6. 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决定和论述。
(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增考范围
1. 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
2.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职责;
3. 人大业务知识。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考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行政法律法规;
3. 依法行政理论。
(四)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增考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5. 诉讼法;
6. 刑事和民商事法律;
7.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领导,具体负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提名任命机关的工作机构应在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将拟定人事任命报告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将拟任命人员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由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5日前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名单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命题、考试和评卷等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八条 考试试题经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出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制作后由法工委封存保管,考试时当场拆封。试题一般采用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论述五种题型,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考题增加案例分析题。答卷时限均为120分钟。试卷分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三类,根据国家机关职能职责各有侧重。每类试卷均设A、B、C三卷,由参考人员考前随机抽取。
第九条 考试一般采用开卷形式,也可采取闭卷形式,必要时还可进行面试。考试成绩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第十条 评卷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70分为及格,70—80分为良好,80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或缺考,将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6日保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考试有关问题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