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彰市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和议案、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及个人办法
(2007年10月23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市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激励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促进承办单位及个人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高办理的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是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具体途径,是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督促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议案、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对优秀议案、建议和议案、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及个人表彰一次,表彰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优秀议案、建议须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所提议案应当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所提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针对性较强;
(三)使用统一印制的议案、建议专用纸;
(四)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熟悉议案、建议的具体内容;
(五)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
第六条 优秀议案、建议一般从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所确定的列入议案和重点建议中产生,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办公室共同提出拟表彰优秀议案、建议的意见。
第七条 办理议案、建议先进单位条件:
(一)领导重视, 组织落实。把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管、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抓落实。办理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相对稳定,办理质量较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办理工作规章制度(接收、登记、交办、催办、审查、面商、答复、总结、归档等)。做到协商在前,答复在后;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不积压,不丢失;复文格式规范,态度诚恳,用语准确。
(三)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在办理工作中,对反映的问题能解决或通过努力能解决的,抓紧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也能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并得到代表的理解;对需要继续办理的,抓紧续办和续复;对重点建议进行重点办理,并取得明显成效。代表满意率较高。
(四)善始善终,不断总结。在代表议案、建议全部办结后,能及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八条 办理议案、建议先进个人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热心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熟悉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业务,工作兢兢业业,热情周到,认真负责。
(三)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坚持提高质量、讲求实效。
(四)民主作风好,协调能力强,代表满意率高,从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九条 拟表彰的先进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共同提出;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可以是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是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 对拟表彰的优秀议案、建议和议案、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及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牵头,有关委室参与共同评审。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草拟表彰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