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大概况} {监督纵横} {依法治市}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决定决议} {自身建设} {会议专题} {交流互动} {县区人大常委会}
当前位置: 首页>>自身建设>>制度建设>>正文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选市人大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办法
2015-09-20 13:32   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选市人大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办法

(2007年6月27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评选市人大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以下简称“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工作,建立激励机制,更好地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届人大任期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届末年内进行。 

第四条 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评选名额为小组总数的五分之一和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先进代表小组条件: 

(一)认真组织代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代表小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做到有代表活动室,有年度活动计划安排,有活动制度,有学习记录、活动记录、考核记录,有总结,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定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等活动, 全组代表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出席率为百分之九十; 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参与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全组代表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等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组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 

(五)按《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办法》的要求,每年年中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并做到有专题调研报告,有视察情况报告; 

(六)代表小组中,市人大代表须在3人以上。 

第六条 优秀人大代表条件: 

(一)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密切联系和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出席率、参与率分别达百分之九十和百分之八十; 

(四)认真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起好人大代表作用; 

(五)每年提出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并帮助选举单位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送温暖,办实事; 

(六)清正廉洁,勤奋为民,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 

第七条 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自评。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通过认真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自我评价、自我推荐;代表小组根据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的实际表现,推荐本组优秀人大代表人选,并形成先进事迹材料。 

(二)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评选推荐。县、区人大常委会汇总各代表小组推荐的优秀人大代表人选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及各代表小组活动总结,组织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人大代表对各代表小组推荐的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并推荐出先进代表小组。提出单位意见,形成上报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评。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选联工委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对上报人选进行考评,确定初评名单。 

(四)确定人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考评组的考评情况汇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表彰名单的建议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五)进行表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 对评选出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优秀人大代表原则上在基层工作或生产第一线的市人大代表中产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主办:63365最快线路检测 
63365最快线路检测.政务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仁街南段  
电话:0875—2220710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滇ICP备120029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