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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山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
2015-09-20 13:31   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山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

(2007年4月24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采纳民意,更好地依法履职;同时,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或者经有关组织推荐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捕、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为便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一经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程草案,即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报名并填写申请表,经同意即领取旁听证。 

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以常委会名义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旁听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为旁听人了解会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旁听人应当服从会议工作人员的安排,佩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证,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 

第六条 旁听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在休会期间或者会议结束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公民旁听会议的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自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63365最快线路检测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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