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办法(试行)
(2006年6月21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工作委员会议事水平和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常委会更加有效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5—11名兼职委员。
兼职委员由常委会在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和对口联系的部门或单位中的党务、行政副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
兼职委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扎实,联系群众,熟悉业务。
第三条 兼职委员的聘任,由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与本届人大任期相同。
第四条 兼职委员根据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调研、专题调查和工作评议,列席常委会相关会议。
第五条 兼职委员参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并给予积极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