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6年4月27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为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知情知政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包括直接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及市人大代表的意愿,安排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要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重要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印发有关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向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情况通报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作书面情况通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可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对代表进行经常性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编组安排,联系所在代表小组或扶贫、挂项目所在乡镇的本级基层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内调查研究时,可以同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座谈或者走访,听取意见。重要情况和意见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对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认真研究办理。
第九条 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应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
第十条 对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接待和处理。重要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阅批后按程序办理。需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逐步开展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工作,选举单位对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代表本人提出,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市人大常委会支持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云南人大》、《保山人大》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发送代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