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 2001年10月30日保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 月30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宪法、法律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始终致力于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新保山的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掌握依法履职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履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常委会工作,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常委会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以常委会名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常委会会议督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议题审议水平。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集中精力听取各项报告,认真参加审议。审议发言要主题突出,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参加有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之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统计,每半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委室担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所在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要求和制度规定,尽力做好相关工作;在其他机关部门担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这些机关部门履职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表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当好人民公仆,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在参与涉外活动时,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