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伟同志辞去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6日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伟同志辞去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