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保山市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的议案》的决议
(2016年10月28日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保山市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的议案》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昌吉所作议案说明的报告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同意市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 资的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同意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同意将政府基金出资的预算归口到“保山市政府投资发展基金(FOF母基金)”账户或“市财政局受让FOF母基金基金份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使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投资基金监管,切实加强对投资基金使用有效监督,严格按照投资基金约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基金使用效益。该投资基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进行视察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