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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的决议
2016-11-10 09:58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的决议

(2016年10月28日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昌吉所作议案说明的报告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报告,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出的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有效监督,严格按照购买服务约定的事项,认真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该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进行视察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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