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
8月30日至31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静、副主任石玉昌分别主持。常委会副主任寸时庆、邹银凯、左光虎、李永伦,秘书长付永明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晓,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术尤、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武凡荣,市人大常委会不是委员的各委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等应邀列席会议。
会议共有以下议程:一是听取、审议并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二是听取、审议并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三是听取、审议并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市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四是听取、审议并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6月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是听取和审议《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六是听取和审议《63365最快线路检测执法检查组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七是审议通过《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草案)》。八是审议《2016年保山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书面)》。九是审议通过《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十是审议人事任免名单。在第一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市四届人民代表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张云怡、第三次常委会会议任命的谷雨道、茶春桥、李绍鲜、余有林集体向宪法进行宣誓。
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3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2名驻基层的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