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县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山市昌宁县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的决议》。《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保山获得立法权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由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保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8月30日第二次审议通过了《保山市昌宁县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草案)》,历时一年半时间,《条例》破茧成蝶,并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