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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
2017-12-14 17:29   法制委、法工委

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的规定。结合保山跨越发展实际,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深入调查研究,报经市委批准,编制成《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市有机统一。从市情出发,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到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突出立法的地方性、时代性,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实效性,为推进法治保山建设,实现保山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地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第一,遵守立法权限。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处理好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不搞地方的法规体系。 

第二,坚持服务大局。法规立项要反映和体现全市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适应,从法制上保证市委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三,突出地方特色。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立法努力使全市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四,把握立法规律。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优先立项,优先起草,优先审议。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重复、分散或遗漏现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从宏观与全局的角度综合安排法规项目。 

三、主要内容 

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共12件,分为两类。 

第一类共6件,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3件,即《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保山市中心城市清洁条例》、《保山市腾冲城市绿化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方面2件,即《保山市青华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保山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保护方面1件,即《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旧址保护条例》。 

第二类共6件,为储备项目,即在条件成熟时研究起草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保山市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保山市隆阳区东河保护条例》、《保山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保山市万亩生态观光农业园保护条例》、《保山市万亩东山生态森林公园保护条例》、《保山市高黎贡山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制,推进民主立法。要加强对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内容的研究论证机制建设,探索完善委托起草和联合起草等方式、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有效发挥立法顾问和专家的作用。同时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立法听证制度。 

(二)明确责任,规范立法程序。 

本届常委会任期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要以立法规划为主要依据,但社会迫切需要的项目,经论证认为条件成熟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时法规起草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力求做到领导主抓落到实处、人员到位落到实处、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时间要求落到实处、经费保障落到实处。要学习外地的成功经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加强督查,落实立法任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法规起草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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