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各部门“三定”工作的通知》(保编办〔2015〕52 号)精神,现将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及室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所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12个机构(正处级)。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法规案,根据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稿,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规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内同本委有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草案,提出立法解释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质询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适用问,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裁决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承办其他法定职责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报告质询情况。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专题视察、专题询问。审议和参与拟定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有关法规草案的审查报告。初步审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初步审查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
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对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及述职评议活动。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联系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监督和督促他们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开展评议。联系财政经济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财政经济工作机构,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来我市检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视察、考察等服务联络工作。负责筹备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和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预算审查监督科。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筹备和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起草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起草办公室的文件材料,做好各种会议记录。负责常委会机关文书的运转、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的政工人事管理工作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学习。负责常委会机关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对外接待、老干部管理服务和其他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委室之间的协调工作。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秘书科、政工科、行政科、信访科、保卫科、信息调研科、老干科、车队。
(四)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负责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联络联系,变动调整,组织视察、调研、小组等活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接收、转办、交办、督办,代表活动经费、建议办理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辞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向宪法宣誓等组织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工作、选举任免工作的决议、决定在本市的宣传、执行和监督。负责有关代表工作、选举任免工作的立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和解答服务。评议联系政府部门的工作。负责市人代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工作、代表活动阵地建设和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来信来访。负责选联系统的内外交流和接待。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代表联络科(选举任免科)。
(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协调法规草案形成过程中的有关工作,起草或委托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研究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立法意见,进行立法调研和修改,提出草案修改意见稿。报批法规和审查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定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答复有关法规问题的询问和请示。承担立法综合性工作,组织立法座谈会、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研究,编印法规单行本和参考资料。负责协调处理依法治市和普法宣传的有关工作。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国家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法制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备案审查科。
(六)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
贯彻《宪法》和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旅游、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市范围内的遵守、执行和落实。经常委会授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依法工作的情况,依法评议联系部门的工作,听取工作报告。对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涉及本市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旅游、残疾人方面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会议提供情况,提出建议;审查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草拟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旅游、残疾人工作考察学习培训。负责审查所联系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掌握本市所辖各县(市、区)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旅游、残疾人方面依法工作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七)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贯彻《宪法》和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在保山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经常委会授权,听取联系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评议部门工作,监督联系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促进联系部门依法行政。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地方立法一审工作。负责组织63365最快线路检测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议题的材料,为会议草拟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意见建议。办理和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保山市市直联系部门的联系。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八)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认真贯彻《宪法》和涉及农业农村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市的农业农村工作持续发展。加强与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开好每年度的联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听取联系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评议部门工作,监督联系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促进联系部门依法行政。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并草拟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掌握全市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动态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好参谋,并做好服务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九)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贯彻《宪法》和涉及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市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环境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与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开展好每年度的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听取联系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监督联系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促进联系部门依法行政。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并草拟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一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保山环保世纪行活动。掌握全市城市建设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动态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当好参谋,并做好服务工作。
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承办或参与有关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调查了解和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它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组织和承办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检查、调查。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承办和参与常委会对财税方面的专题询问、述职、工作评议等工作。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办理的有关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审查市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预算的规范性文件。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按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调查了解内务司法各部门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市级内务司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或建议。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并提出报告或处理意见。评议联系部门工作。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决议、命令,并提出报告。受理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办结的案件和执法工作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申诉、控告、举报。办理内务司法工作范围之内的特定问题调查事项、质询案、询问案。办理妇女、职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督事项。承办省人大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等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和常委会的对外新闻发布。负责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理论及其工作创新的研究;负责有关公文的拟写及信息调研等相关事宜。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负责编辑《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报》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及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编辑《保山人大》和《人大信息》,负责保山人大网站的管理、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落实《63365最快线路检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与保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保山新闻网等新闻单位和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本市人大系统参加云南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作品评选活动的组稿、汇报和上报。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重要文稿和常委会领导的部分重要讲话稿的起草工作。撰写《保山年鉴》、《中共保山市委执政纪要》人大部分。撰写保山人大大事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下设: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
(一)人员编制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0 名、待消化暂定编制12 名。
(二)领导职数
厅级领导职数7名:常委会主任1 名(正厅级)、常委会副主任6 名(副厅级,含兼职1 名)。
正处级领导职数12 名。其中:秘书长1 名,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1 名,副秘书长兼常委会办公室主任1 名,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城市建设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研究室主任1 名。
副处级领导职数14 名。其中:专职副秘书长1 名,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名,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名,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2 名,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城市建设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研究室副主任1 名。
正科级领导职数22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 名。
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